
丈夫外遇該如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?丈夫包二奶又該如何取證?跨越兩岸三地的二奶事件該如何處理?
“包二奶”觸犯了臺灣刑法第1052條“與他人通姦罪”,配偶可以訴請離婚,同時也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且其民法第1052條也規定: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(1)重婚者。(2)與人通姦者……。不過,如果原配妻子不起訴自己的丈夫,法院也無權干涉,追訴期限僅為6個月。由於通姦罪舉證的難度大,一般不好辦。 通姦罪的構成,是採取技術上的認定。在臺灣捉姦,只要能查出男女兩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,基本上就有通姦之嫌。至於重婚罪,則是指已有婚姻行為,又與他人進行婚姻行為者,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大陸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有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,調解無效的,應准予離婚。
香港《婚姻訴訟條例》規定:“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離婚之理由,乃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之程度。”證明婚姻破裂到無可挽回的法定情形有:(1)一方與他人通姦,使另一方無法再忍受與其共同生活;
可見兩岸三地的法律都規定了“包二奶”是法定離婚的理由,只要合法妻子不願意原諒他們的不忠實並且要求離婚的話,那麼“包二奶”者,就“雞飛蛋打”了。 如只憑丈夫衣服上有唇膏印,或丈夫常與內地年輕女子通話等蛛絲馬跡判斷丈夫“包二奶”,都不算確實證據;另外,若丈夫在內地有固定情人,但不屬於包吃、包住的二奶,雙方僅有婚外情,這種情況也較難定罪。